西宁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西宁市城市环境
卫生有偿服务实施办法》的通知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局、委、办:
《西宁市城市环境卫生有偿服务实施办法》已经市人民政府第11次市长办公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一九九八年八月六日
西宁市城市环境卫生有偿服务实施办法
一、 为加快本市市容和环境卫生事业的发展,规范环境卫生有偿服务行为,根据《
西宁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制定本办法。
二、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市区。
三、 本办法所称城市环境卫生有偿服务是指环境卫生专业单位和街道办事处、居民委员会的民办清扫组织提供的环境卫生请扫保洁、垃圾请运处理、城市环境卫生设施使用和公共厕所管理的有偿服务。
四、 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局主管本市城市环境卫生有偿服务工作。
五、 区市容环境卫生管理局、街道办事处、居民委员会负责本行政区或辖区内的城市环境卫生有偿服务工作。
六、 市区主要街道的“门前三包”责任区由区人民政府统一组织环境卫生服务单位有偿清扫保洁;非主要街道的“门前三包”责任区的责任单位自行组织清扫有困难的,可委托所在区环境卫生专业单位实行有偿代为请扫保洁。主要街道和委托请扫的非主要街道的“门前三包”责任单位应向环境卫生服务单位缴纳代扫费。
七、 城市居民应向所在地居民委员会缴纳清扫保洁费,用于组织民办请扫员负责居住区内街巷、楼院环境卫生清扫保洁及生活垃圾请运。
八、 小街巷内的单位、商业网点等应向所在地街道办事处或居民委员会缴纳清扫保洁费,用于组织民办清扫员负责小街巷的请扫保洁。
九、 各类占道摊点、建设工地应向所在地区市容环境卫生管理局或街道办事处、居民委员会缴纳请扫保洁费,用于组织民办清扫员负责道路清扫保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