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办理收取
车辆通行费报批手续等有关问题的通知
(粤府函[1998]375号)
各市人民政府,省府直属有关单位:
根据国家和省政府有关法规、文件规定以及省府常务会议精神,现将我省公路(包括桥梁、隧道)办理收取车辆通行费报批手续等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已经批准设立收费站,需要确定收费标准的普通公路及公路桥梁、隧道,由县以上交通行政主管部门会同级物价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后,逐级报省交通厅,同时抄报省物价局办理。
二、省交通厅收到申报后,在10个工作日内提出核定收费标准方案送省物价局(同时抄报省政府)。省物价局收到省交通厅方案之日起,在10个工作日内提出审定意见,报省政府确认后办理联合发文事宜。联合发文时按省物价局、省交通厅顺序排列,文号为粤费[19××]×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