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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市房地产管理局杭州市关于实施《杭州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中若干具体问题的解释

  三十七、《条例》三十八条规定拆除涉及民族、宗教、统战、外事政策的房屋,属政府代管房产的,须经区房地产管理局核准和价格评估。报市房地产管理局批准的,并按规定办理了经济补偿、证据保全手续后,方可拆除旧房;属宗教房产、包租房产的,须经区房地产管理局核准和价格评估,报市房地产管理局批准,并按规定向宗教部门办理了经济补偿或非住宅以房还房协议后,方可拆除旧房。
  三十八、拆除私人庭院内的其他建筑物、附属物,及种植在地上的花木,其补偿标准参照市政府有关规定执行。如所有人自行拆除或迁移的,由拆迁人补贴拆迁或迁移人工费,盆裁的花卉或苗木不予补偿。
  三十九、《条例》中所称的重置价格标准按杭州市物价局和杭州市房地产管理局规定的标准执行;房屋单方建安造价、房屋成本价格以及货币安置价格标准,由杭州市物价局会同杭州市房地产管理局制定;商品房价格按杭州市物价局核定的标准执行。《条例》中所称的房屋成新计算,按原国家城乡建设环境保护部一九八五年一月一日颁布的“房屋完损等级评定标准”有关规定执行。
  四十、根据《条例》四十二条,拆迁当事人双方因协商不成发生拆迁纠纷的,可申请所在区房地产管理局调解处理或申请市房地产管理局裁决。
  四十一、拆迁人、被拆迁人有违反《条例》规定行为的,由市房地产管理局进行调查,情况确实的,由市房地产管理局按《条例》规定处罚。
  四十二、在一九九八年五月十五日《条例》颁布以前,已按原《条例》规定进行拆迁补偿安置或已达成拆迁安置补偿协议的(包括已搬迁的);已经市房地产管理局作出裁决(包括作出证据保全的)继续有效;人民法院已作出终审判决、裁定的,按判决、裁定执行。
  凡规定的搬迁期限在一九九八年五月十五日以前的,但被拆迁人无正当理由,在规定的搬迁期限内拒绝签订拆迁安置补偿协议,拒不搬迁的,其安置补偿标准,按原《条例》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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