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杭州市房地产管理局杭州市关于实施《杭州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中若干具体问题的解释

  八、根据《条例》七条规定,需要暂停办理有关事项的,应按下列规定办理:
  (一)建设单位向市房地产管理局提出申请,并提交下列材料:
  1、规划管理部门核定的规划征勘红线图(勘设红线位置图);
  2、建设工程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立项批文;
  3、建设工程的资金证明;
  4、拆迁用地范围内街、巷门牌号码;
  5、申请暂停办理有关事项的报告。
  (二)市房地产管理局经审核后,向有关部门发出暂停办理有关事项的通知。
  (三)实行暂停措施后,拆迁人应及时进行拆迁范围的调查、登记,拟订拆迁计划和拆迁方案。
  实行暂停措施后,不符合《条例》七条规定条件的,一律不作为安置依据,不予补偿。因拆迁人超过规定的拆迁期限或延长过渡期限的,从期满之日至正式通知被拆迁人安置时,原使用人出生的人口应作为安置人口,死亡的人口不从安置人口中扣除。
  九、根据《条例》八条规定,拆迁人因城市建设需要拆迁规划区范围内国有土地上涉及零星集体土地上的房屋及其附属物的,应按下列规定办理:
  (一)拆迁人向市房地产管理局申领《房屋拆迁许可证》,并提交下列材料:
  1、建设工程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立项批文;
  2、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3、建设用地的土地使用权批文;
  4、建设工程属联建、合建、合资的,应提交有关批文;
  5、与拆迁所在区房地产管理局签订的拆迁总体协议;
  6、属委托拆迁的,提供委托拆迁的合同或协议书;
  7、拆房安全管理制度;
  8、拆迁补偿和安置的资金证明;
  9、提供一次性落实的房源和临时过渡的房源;
  10.拆迁范围内的环境卫生管理工作的责任书;
  11、拆迁计划和拆迁方案,应包括:
  (1)实施拆迁补偿安置的原则和具体办法;
  (2)房屋拆迁范围及建设项目、内容;
  (3)拆迁范围内各种房屋及附属物的性质、权属、面积、结构、使用状况、人口、户口等;
  (4)拆迁期限和实施步骤。
  (二)经市房地产管理局审核批准,发给拆迁人《房屋拆迁许可证》,发布《房屋拆迁公告》后,拆迁人方可实施拆迁。
  《房屋拆迁公告》由市房地产管理局在《杭州日报》上刊登并在拆迁范围所在地张贴。拆迁总户数在三十户以下的拆迁项目,可只在拆迁地张贴《房屋拆迁公告》。
  (三)拆迁人因建设项目受国家计划调整,停、缓建等原因,需要延长拆(搬)迁期限或停止拆迁的,必须报市房地产管理局批准。经批准停止拆迁的,拆迁人应在三个月内将已拆迁的被拆迁人安置完毕。


第 [1] [2] [3] [4] [5] [6] [7] [8] [9] 页 共[10]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