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市房地产管理局杭州市关于实施
《杭州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中若干具体问题的解释
修改后的《
杭州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以下简称
《条例》)已经杭州市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通过,并经浙江省第九届人大常委会第三次会议批准,于一九九八年五月十五日以杭人大[1998]18号文件公布施行。根据
《条例》第
五十二条规定,现就贯彻实施
《条例》中的若干具体问题作如下解释。
一、《条例》第
二条规定的适用范围,是指对拆迁本市城市规划区范围内国有土地上房屋及其附属物的管理。
《条例》所称的“房屋及其附属物”是指被拆迁人(所有人、使用人)在拆迁范围内已领有房屋所有权和使用权合法凭证的房屋及其附属物、构筑物。“因旧城成片改造需要拆迁零星集体所有土地上房屋的”是指同一个建设项目需要涉及部分集体所有土地上房屋及其附属物的拆迁,其补偿安置标准按《
杭州市征用集体所有土地房屋拆迁管理条例》执行。
二、根据
《条例》第
三条规定,杭州市房地产管理局是杭州市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主管杭州市城市规划区范围内国有土地上及涉及零星集体土地上的房屋拆迁工作,其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有关拆迁管理的法律、法规,对全市房屋拆迁进行管理和监督;
(二)对
《条例》的具体应用进行解释;
(三)制定本市房屋拆迁的规范性文件,会同有关部门制订房屋拆迁的各类价格和补偿标准;
(四)在城市规划主管部门核定拆迁用地范围后,通知有关部门暂停办理户口的迁人、分户,暂停办理房屋的买卖、交换、翻(扩)建、赠与、分户、租赁、抵押等,暂停核发工商营业执照\临时营业执照、暂停营业执照的年检;
(五)审批房屋拆迁计划、拆迁方案,核查拆迁补偿安置的资金,核发《
房屋拆迁许可证》,发布《房屋拆迁公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