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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生产建设项目实施水土保持方案申报审批制度的通知

  七、生产建设项目中的水土保持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竣工验收。各有关设计单位应严格实施“水土保持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的规定,工程设计文件中应单列水土保持方案设计的专篇。在生产建设过程中,各生产建设单位或施工单位应采取相应措施,防止因生产或施工引起水土流失。建设工程竣工验收时,应有批准水土保持方案的水各行政主管部门参加,对验收不合格的,建设工程不得投入使用。
  八、规划国土、建设、住宅、运输,环保、城管、农业、港务等部门,要支持水务部门实施水土保持方案申报审批制度,加强协调,密切配合,确保此项工作顺利开展。
  附件:1、水土保持方案报告书编制提纲
     2、水土保持方案报告表(略)  

  附件1

水土保持方案报告书编制提纲


  第一部分 综合说明
  一、项目名称(主体工程,附属工程)、性质、规模、总投资等。
  二、项目区地理位置、范围和面积(附平面图,要求在最新地形图上叠加)。
  三、项目区地形、地貌、地质、水文等基本情况。
  四、有关项目的审批手续复印件
  第二部分 水土流失预测
  一、生产建设过程中弃土、石渣的排放量。
  二、损坏的水土保持设施(包括林草植被和蓄水保土工程)。
  第三部分 水土流失防治方案
  一、采取的技术规范、标准,制定方案的原则与目标。
  二、临时性水土保持措施:施工期间采取的临时排水及拦蓄泥沙措施(含拦砂坝、沉砂池、沙包堤等);废弃土石的挖运、排放。
  三、永久性水土保持设施:与主体工程配套的挡土墙、护坡、截流沟等水土保持工程设施;工程遗留裸露面(含取土、弃土场)的覆盖绿化等。
  四、各种水土保持措施整体布置平面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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