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本篇法规已被《浙江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已失效或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发布日期:2007年9月5日 实施日期:2007年9月5日)宣布失效或废止浙江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城镇集体企业、
单位清产核资资金核实操作规程的通知
(浙地税二[1998]219号 1998年9月3日)
各市、地、县地方税务局(不发宁波),省地方税务局直属一分局、二分局、稽查分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场面镇集体企业、单位清产核资资金核实操作规程>的通知》(国税发[1998]106号)转发给你们,并作如下补充规定,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根据国家税务总局的统一安排、结合我省实际,我省城镇集体企业、单位清产核资金核实、财务处理工作应在9月30日结束。在此之前,各级地税部分按照清产核资原定分工和各自承担的工作任务,依据资产清查、价值重估、产权界定等工作结果,认真组织实施资金核实和财务处理工作,并根据资金核实的程序、方法和有关政策,合同同级清产核资机构对清产核资企业报送的《资金核实申报(审批)表》进行审核、审批、汇总,同时,各地应对本地区的清产核资金核实工作进行总结,写出总结报告,与经过逐级汇总的《资金核实申报(审批)表》一并上报省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