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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地方税务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煤炭工业局关于国有重点煤炭企业财务关系下放地方管理的通知

浙江省地方税务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煤炭工业局关于
国有重点煤炭企业财务关系下放地方管理的通知
(浙地税二[1998]239号 1998年10月12日)


省地方税务局直属一分局、嘉善县地方税务局:
  现将财政部、国家煤炭工业局《关于国有重点煤炭企业财务关系下放地方管理的通知》(财经字[1998]39号)转发给你们,并作如下补充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1.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国有重点煤矿管理体制改革后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8]139号)规定精神,从1998年8月1日起,杭州煤苑股份有限公司、煤山矿灯厂两户企业的所得税征收管理分别由省地方税务局直属一分局、嘉善县地方税务局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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