乙级代理机构应具备以下资质条件
(一)法定代表人,经济、技术负责人须熟悉国家有关建设工作的方针、政策、法令和基本建设程序,参加过中型建设工程的管理工作,有较丰富的招投标工作的实践经验和组织实施能力,且均具有高级技术职称;
(二)在固定的办公场所,完善的组织机构和管理制度,有与承担任务相适应的设备、手段;
(三)有专业对口的高、中级职称专业技术、经济人员,占企业固定职工总数的50%以上;
(四)法定代表人,技术、经济负责人,部门负责人和财会人员应是该企业的固定职工;企业固定职工人数不得少于15人;
(五)注册资金不得少于30万元,其中流动资金不得少于注册资金的20%。
丙级代理机构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法定代表人,经济、技术负责人须熟悉国家的政策、法令和法规和基本建设程序,有一定的招投标工作的实践经验和组织实施能力,且均具有中级技术职称;
(二)有固定的办公场所,具体的组织机构和管理制度,有与其承担任务相适应的设备、手段;
(三)有专业对口的中级职称专业技术、经济人员,且占企业固定职工总数的40%;
(四)法定代表人,技术负责人、财会人员应是该机构的固定职工,固定职工人数不得少于10人;
(五)注册资金不得少于15万元,其中流动资金不得少于注册资金的20%。
第八条 申请成立招投标代理机构应向其上级主管部门提出书面申请,由其上级主管部门报地市招投标管理机构进行初审。初审合格后报省招投标管理部门审查核发资质证书,最后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营业执照。
第九条 申请成立招标投标代理机构的申报内容:
(一)申请报告及申报表;
(二)上级主管部门意见;
(三)经营范围、申请资质等级;
(四)技术、经济人员明细表,职称证书原件;
(五)注册资金验资报告;
(六)办公场所证明,法人、技术、经济负责人的任职文件。
第十条 招投标代理机构由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资质证书,在省报公告。建设工程招投标代理机构的变更、歇业和解散须经上级主管部门同意后由发证机关办理变更和注销手续。
第十一条 在本办法颁发之前成立的招投标代理机构以及中直和外省在本省境内开办的招投标代理机构,均到省招投标管理部门进行资质审查和登记注册,否则,不得在本省境内从事招投标代理业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