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建设厅建设工程招标投标代理机构资质管理暂行办法
(黑龙江省建设厅 1998年10月20日)
第一条 根据建设部《
工程建设施工招标投标管理办法》和《
黑龙江省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结合本省情况,制定暂行办法。
第二条 凡在我省境内从事建设工程招标投标代理业务的代理机构(以下简称“招投标代理机构”)均应遵守本暂行办法。
第三条 招投标代理机构是指代替建设单位或投标单位对建设工程进行施工、监理招投标业务的,具有法人资格企业单位。
第四条 招投标代理机构须经省招投标管理机构审查核发资质证书。在取得资质证书和工商营业执照后,招投标代理机构方可开展代理招投标业务,并实行公告制度。
第五条 招投标代理机构实行委托制,不得强行代理。
第六条 在代理招投标的经营活动中,必须遵守国家法律、法令和相关行业法规。在业务上受省、市建设工程招投标管理机构的监督、管理、指导。
第七条 建设工程招标投标代理机构资质分为甲、乙、丙三个等级。
甲级代理机构应具备以下资质条件:
(一)法定代表人,经济、技术负责人须熟悉国家、省有关建设行业的方针、政策、法令、法规和基本建设程序,参加过大、中型建设工程的管理工作,有丰富的招投标工作实践经验和组织实施能力,且均具有高级技术职称;
(二)有固定的办公场所,完善的组织机构和管理制度,有与其承担任务相适应的设备、手段;
(三)有专业对口的高、中级职称专业技术、经济人员,且占企业固定职工总数的80%以上,其中高级职称技术、经济人员不少于40%;
(四)法定代表人,技术、经济负责人,部门负责人和财会人员应是该企业固定职工;企业固定职工人数不得少于25人;
(五)企业注册资金不得少于55万元,其中流动资金不得少于注册资金的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