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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保护天然林资源的通告[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第四批市政府规范性文件的决定(发布日期:2011年12月27日,实施日期:2012年1月1日)废止

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保护天然林资源的通告
(渝府发[1998]69号)


  我市天然林对保持水土,根治长江水患,保障三峡工程正常运行起着重要作用。根据党中央、国务院有关“封山植树、退耕还林”的指示精神,现就我市保护天然林工作通告如下:
  从1998年9月1日起,对全市所有天然林实行全面保护,停止一切采伐活动。对我市天然林保护重点地区的江津、万盛、南川、武隆、彭水、石柱、城口、巫山、巫溪、万州、奉节、云阳、黔江、酉阳等14个区县(市),确定为天然林禁伐区。关闭天然林区的木材市场。今年初下达的天然林采伐限额指标一律冻结;凡是已经批准而尚未采伐或者正在实施采伐天然林的,一律停止。各级人民政府一定要履行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天然林保护责任,建立保护组织,划定保护区域,制定切实可行的森林防火、防治病虫害和制止盗伐等保护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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