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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州市国家税务局关于调整部分产品限额抵扣比率问题的批复

福州市国家税务局关于调整部分产品限额抵扣比率问题的批复
(榕国税流[1998]205号 1998年9月20日)


闽侯县国家税务局:
  你局《关于调整部分产品进项税额限额抵扣比率的请示》(侯国税政征[1998]052号)悉,经研究,同意你局对线带产品和以棉纱、化纤、棉型化纤生产的机织品(含本色织品、色织品)进项税额比率调整为82.35%,其他产品仍按市局《关于转发省局关于对一般纳税人实行分类管理的通知》(榕国税发[1998]118号)文有关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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