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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地方税务局开展1998年税收执法检查情况的报告

  1、是否越权减免税,包括有无擅自变通税收政策,乱开减免税口子,扩大减免税范围,增加减免税项目的问题;对国家税法规定的减免税项目,有无审核不严、超越批准权限的问题;
  2、有无各种形式的包税或者变相包税;
  3、是否改变法定税率和侵蚀税基,包括是否降低法定税率;是否扩大扣除范围;
  4、是否严格按照税法规定的程序和期限审批缓税,有无以缓代免的问题;
  5、作出的税务行政处罚决定是否符合法定程序,适用法律法规是否正确;税务处理决定书是否规范;税务处理决定作出后,是否按照要求督促企业做好调帐工作,查补税款是否及时入库;
  6、有无混淆税款入库级次;
  7、有无税收任务完成后,有税不征,有无征收过头税的问题;
  8、是否以设立税款过渡户等形式占压税款;
  9、对纳税人欠税是否按照规定加收滞纳金;
  10、税务机关行政事业性收费是否符合规定;
  11、其他违反国家税法规定的问题。
  市局机关各业务处室在对分局的执法检查进行监督、指导的同时,对各业务处负责制定的税收规范性文件,对各种会议记录、办公纪要、领导讲话进行了检查,对市人大、市政府制定的地方税收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进行了检查。
  对市局确定的重点检查单位,在重点检查过程中,还专门下发了重点检查(汇报)提纲。
  在自查中,各单位认真按照检查范围和重点检查内容,逐条逐项进行自查,做到边自查边整改,在各科所开展自查的基础上,各地方税务分局组织力量对各科所执法情况进行了重点检查。
  市局在重点检查阶段,先后派出执法检查组对六个单位进行了重点检查,重点检查单位数占全部检查单位的30%。各重点检查单位能够认真对待市局检查组的工作,如实反映情况,据实提供有关文件和资料,保证了执法检查工作顺利完成。
  三、建章立制、依法行政通过执法检查,没有发现市和区县两级地税机关有违反税收法规“自立章法”的现象。在市局组织召开的“清理欠税”、“收入分析”、“清理漏征户”、“税权分工”等各种会议上,市局领导多次强调要用规章制度管人管户,完善各项规章制度;订立规章制度要以税法为依据,该收的坚决收,不该收的不能收,有困难的按规定办,确实符合法定减免条件的,按规定程序给予办理,防止个人说了算,防止征税的随意性。
  为了进一步完善税收法制,严格税收减免,我局制发了《天津市地方税务局减税免税管理制度(试行)》,在减免税的范围、审批核准权限、审批程序以及减免税的管理等方面作出了明确的规定。税收减免要按照税收法律、法规规定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专项列举的减免税的范围办理,地方政府确定的减免税不得超越税收法律法规赋予的权限;对不符合规定的减免税申请,主管税务机关应对纳税人给予明确答复,并退还申请;纳税人要按规定使用减免税金,减免税到期后,一律恢复征税;对违反规定办理的减免税要严肃处理。据不完全统计,今年以来,全市对200余户企业按规定恢复了征税,纳税金额4000余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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