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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省国家税务局关于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开展进出口货物税收检查工作的紧急通知》的通知

黑龙江省国家税务局关于转发《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开展进出口货物税收检查工作的紧急通知》的通知
(黑国税发[1998]212号 1998年8月21日)


各市、地、县国家税务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开展进出口货物税收检查工作的紧急通知》(国税函[1998]451号)转发给你们,并补充通知如下,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明确检查范围。进口货物税收方面的检查,由主管征收进口企业税收的税务机关负责。出口货物税收方面的检查,属于外贸企业的(包括工贸公司、有进出口经营权的内资生产企业),由主管其出口退税的税务机关负责;属于外商投资企业的,由涉外税务机关负责。
  二、在检查期间,外贸企业如不按规定期限向退税机关提供出口未申报退税的出口货物货源情况的,退税机关对该出口企业按D类企业退税管理办法管理,即按发生过骗税或涉嫌骗税的出口企业从严管理,严格办理退税。
  三、各地要高度重视这次检查工作。要成立由主管局领导挂帅,有出口退税、涉外税收、稽查、征管、流转税等部门参加的协调小组,全面负责检查工作。要根据本地的实际情况,制定切实可行的检查方案,合理调配人力,各部门要相互配合,共同做好检查,确保应纳税款及时、足额入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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