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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大常委会关于切实加强我区海洋环境保护大力发展海洋经济的决议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大常委会关于切实
加强我区海洋环境保护大力发展海洋经济的决议
(1998年9月4日广西壮族自治区第九届
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通过)


  广西壮族自治区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听取和审议了自治区人大常委会执法检查组关于我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的情况报告。会议认为,保护海洋环境,发展海洋经济,对实现经济可持续发展,资源永续利用,对全面贯彻落实区党委提出的“三大战略、六大突破”重大决策,都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为此,特作如下决议:
  一、充分认识保护海洋环境的重要性和紧迫性,加大宣传教育力度,增强全民的海洋意识和蓝色国土观念。海洋是人类赖以生存的宝贵资源,是人类社会实现可持续发展的重要基础,海洋正在为人类生存和发展提供新的空间。《海洋环境保护法》颁布实施以来,我区各级人民政府认真贯彻实施,保护海洋,开发海洋,利用海洋,大力发展海洋经济,取得了明显的成效。但我区海洋环境质量不容乐观,仍存在一些不可忽视的问题,如海水质量总体上虽然保持良好,但局部海域、港口污染严重,海洋生态环境的破坏在一些地方非常突出,海洋渔业资源面临着日益减少的趋势。对此,必须引起我们的高度重视和警醒。保护海洋环境,合理利用海洋资源,是一项紧迫和长期的任务,要在全区范围内广泛开展海洋意识和海洋环境保护的宣传教育活动,唤起全区各族人民特别是沿海地区的广大干部群众保护海洋,开发海洋的高度热情,不断增强海洋意识和环境保护意识,从而自觉地支持和投身于保护海洋、开发海洋的行动中,为海洋环境的保护作出贡献。
  二、加大沿江沿海污染治理的力度,切实防止陆源污染对海洋的危害和生态环境的破坏。各级人民政府要严格按照国务院提出的,到2000年所有工业污染源污染物要达标排放的要求,采取有效措施,认真贯彻落实。要加强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对污染严重的钦江、南流江,沿江各级政府要加大治理污染的力度,采取切实有效的措施,限期治理。要坚决取缔污染严重的“15小”企业,要加强对现有企业污染治理的力度,对那些污染严重而又治理无望的企业,要坚决实行关停。今后沿海新建的项目要严格执行环境影响评价和“三同时”制度,在注意做好老污染源治理的同时,切实防止新污染源的产生。
  三、科学开发利用海洋资源,大力发展海洋经济。我区沿海各市县要把海洋经济可持续发展作为当地重要的发展战略,认真实施《广西蓝色计划纲要》,把发展海洋经济作为当地国民经济支柱产业来抓,作为我区新的经济增长点来发展,不断加大对海洋的合理开发和利用。海洋的开发利用,要正确处理好眼前利益与长远利益、局部利益与全局利益以及经济建设与环境、资源的关系,牢固树立环境、生态、资源、法制观念,始终把保护环境和资源放在海洋经济工作的首位,坚持严格保护、科学管理、合理利用、持续发展的原则,不能“重开发,轻保护”,更不能以破坏海洋和资源为代价求得一时经济的发展。要走科技兴海之路,改造传统海洋产业,发展海洋高新技术产业,提高我区海洋经济的科技水平和集约化程度。各有关部门要积极支持海洋的科研和管理工作,在政策和经费上积极给予支持和帮助,把我区的海洋资源优势转变为商品优势和经济优势,促进我区海洋经济的快速健康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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