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汕头经济特区档案管理办法[失效]

  第八条 市、区应设置综合档案馆。综合档案馆的设置由市或区档案行政管理部门提出意见,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执行。
  市可以根据需要设置专门档案馆,收集和永久保管一定专业或者特殊信息载体的档案。市行政主管部门收集保管专门业务或者科学技术档案超过10000卷的,可以设置部门档案馆。专门档案馆和部门档案馆的设置,由设置单位或部门提出意见,经市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审核,报市人民政府批准。
  第九条 各单位的综合档案室,应配备专职或者兼职档案工作人员,负责保管本单位的全部档案,对所属机构的档案业务实行监督和指导,并在业务上接受同级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和上级档案行政管理部门的监督和指导。
  第十条 档案工作人员必须参加市档案行政管理部门举办的专业培训,经考核合格后方可上岗。

第三章 档案管理

  第十一条 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及其工作人员在职务活动中形成的文件材料等,由文书部门或业务部门按照归档范围收集齐全,进行分类、立卷,定期移交本单位综合档案室或者档案工作人员集中管理,不得据为己有或者拒绝归档。
  第十二条 国家机关、国有企业事业单位的档案属国家所有,列入国有资产管理范围。
  国有企业事业单位转为非国有单位的,其党、政、工、团等管理类的档案和专门档案,按照隶属关系分别归属于原主管部门或者综合档案馆。其科技档案按照双方的协议、合同的规定确定归属。
  非国有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转为国有单位的,其全部档案归国家所有。
  第十三条 中外合资企业、中外合作企业的档案,为中外双方共同所有。企业终止时,档案原件归中方所有,外方可以保存复制件。
  外资企业形成的档案归外资企业所有。
  第十四条 综合档案馆收集档案的范围,由档案行政管理部门提出意见,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实施。
  专门档案馆收集档案的范围,由专业主管部门会同同级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制定。
  部门档案馆收集档案的范围,由其主管部门决定。
  第十五条 应当重点收集和保管的档案范围,由市或区档案行政管理部门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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