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共深圳市委办公厅、深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我市
机关事业单位获得荣誉称号的工作人员有关待遇问题的通知
(深办发[1998]20号 1998年10月14日)
各区委、区政府,市直各局以上单位:
为进一步明确机关事业单位获得荣誉称号的工作人员有关待遇问题,根据国家人事部《国家公务员奖励暂行条例》(人核培发[1995]68号文)、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省政府系统全省性各类奖励表彰审批办法〉的通知》(粤府办[1998]10号文)、广东省总工会等七部门联合下发的《关于省劳动模范有关待遇问题的通知》(粤工总字[1994]119号文)精神,结合我市实际情况,现将我市机关事业单位获得荣誉称号的工作人员有关待遇问题通知如下:
一、从1995年10月1日起,凡评为全国劳动模范(先进工作者)、国务院决定给予升级奖励的,评为国家部一级劳动模范(先进工作者)、国家人事部与国家主管部委联合发文给予升级奖励的,评为省劳动模范(先进工作者,全国五一劳动奖章获得者)、省政府决定给予升级奖励的,均晋升一档职务工资(行政机关的工人晋升一档岗位工资,事业单位的工人晋升一档等级工资),从工资主管部门审批的下月起执行。
同一事迹获得多项荣誉称号者,按高的一项兑现有关待遇,不予重复奖励。
二、根据粤人薪[1994]29号文精神,获得奖励升级人员,由于提升职务,奖励晋升的职务工资被冲销了的,可在新任职务工资标准的基础上累加一档。
三、根据粤工总[1998]50号文精神,全国劳动模范、先进工作者,每月享受荣誉津贴150元;省劳动模范、先进工作者(包括全国五一劳动奖章获得者,人事部与中央和国务院有关部门联合授予的劳动模范、先进工作者),每月享受100元的荣誉津贴,经费按所在单位经费供应渠道解决。
四、被市委、市政府授予荣誉称号或记功的,只发给一次性奖金。奖金标准和发放办法按深圳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我市行政奖励和表彰活动管理工作的意见〉的通知》(深府[1996]181号文)、执行。
获得国家部委和省一级政府授予的行业性、专项性的荣誉称号或省一级政府部门与人事部门联合授予的行业性荣誉称号者,人事部门没有明确奖励工资的,其物质奖励由授奖机关发给。所发标准低于我市荣誉称号奖励标准的,由市人事局验核后发给差额部分奖金。
五、给予晋升职务工资档次奖励的人员,我市不再发给一次性奖金。荣誉津贴可同时享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