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浙江省劳动厅、浙江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贯彻省委、省政府《关于切实做好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和再就业工作的通知》的意见

  3.有关部门要继续对发展劳服企业予以大力支持
  主办单位对本单位的产品加工、销售、劳务及工程承包等方面要优先照顾劳服企业;劳服企业要积极为主办单位承担安置下岗、富余职工的任务,主办单位也要为劳服企业安置下岗、富余职工创造条件,可以采取一次性拨付安置费或拨入闲置的设备和厂房地皮等等措施。可合理作价由劳服企业一次或分期偿还,劳服企业使用主办单位的资金、设备实行有偿使用,也可以作为投资参与劳服企业的利润分配。
  为解决发展劳服企业资金短缺问题,扩大就业所需的资金,金融机构(特别是专业银行)每年应安排出一定额度专项贷款,优先扶持劳服企业发展生产。
  为进一步发展劳服企业扩大就业容量和为实施再就业工程服务,要继续对经济效益好、安置容量大的劳服企业实施贴息贷款政策。要加大贴息扶持力度,以进一步调动各部门、单位安置就业积极性。
  对劳动就业服务企业、社区服务业免收地方性一切规费。
  4.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要求,加快劳服企业自身改革步伐根据原劳动部等四部委局制定的《关于颁发<劳动就业服务企业实行股份合作制规定>的通知》(劳部发[1994]419号)的精神,结合劳服企业自身特点,进行改革、改制,逐步建立现代企业制度,当前应加快在劳服企业中推行股份合作制改革的步伐,工商、体改、地税等部门应给予必要的帮助和指导。
  在转换企业经营机制的同时,积极引导经济效益好、有发展前景的劳服企业,开展经济协作与联合,走集团化发展道路。
  5.加强对劳服企业分类指导,及时解决企业发展中遇到的问题
  对重点骨干劳服企业,符合国家产业政策,有发展前途的行业,进行相应的分类指导、服务和支持,使老企业巩固提高;对安置企业,要通过落实优惠政策,促其发展,巩固安置成果;对生产自救型企业,应积极参与“再就业工程”,除适当给予资金扶持外,工商、税务等有关部门,为其免费进行工商、税务登记,并办理有关手续。配合国有企业深化改革需要,将商业、饮食业、旅游业、保险业、社区服务业等第三产业,作为发展劳服企业新的突破口。各级劳动部门及其他有关部门应加强对劳服企业的管理、指导和服务工作,用足用好优惠政策。劳动部门要积极协调工商、税务、银行等部门,全面落实劳服企业在税费、资金、经营项目等方面的优惠政策,多为劳服企业办实事办好事。
  二、加强对安置企业的税务管理,确保有关优惠政策的落实


第 [1] [2] [3] 页 共[4]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