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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劳动厅、浙江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贯彻省委、省政府《关于切实做好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和再就业工作的通知》的意见

浙江省劳动厅、浙江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贯彻省委、
省政府《关于切实做好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基本
生活保障和再就业工作的通知》的意见
(浙劳就[1998]250号 1998年11月17日)


各市、地、县(区)劳动(人事劳动)局、地方税务局(不发宁波),省地方税务局直属一分局、二分局、稽查局:
  为进一步实施再就业工程,缓解新形势下的就业压力,鼓励多渠道分流安置下岗职工和失业人员,根据省委、省政府《关于贯彻<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切实做好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和再就业工作的通知>的>的意见》(省委[1998]15号)的精神,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进一步巩固和发展劳动就业服务企业
  劳动就业服务企业(简称劳服企业),是我国改革开放以来为解决城镇失业人员就业问题而创办的一种新型的城镇集体经济组织。目前,我省劳服企业已发展到4577家,从业人员达128万人。19年累计安置城镇失业人员、下岗职工和各类城乡求职人员就业48万人次。劳服企业在发挥安置效益的同时也创造了较好的经济效益。全省劳服企业累计生产经营总额1200亿元,出口创汇45亿元,上交国家税金41亿元,实现利润52亿元。劳服企业发展不仅缓解了就业压力,而且为全省国民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做出了重要贡献。
  1.进一步贯彻落实国务院、省政府的有关政策和规定重申国务院1990年第66号令《劳动就业服务企业管理规定》和1991年浙江省人民政府第11号令《劳动就业服务企业管理规定实施办法》中的有关规定:
  “各级政府及其行业主管部门应重视和加强对劳动就业服务企业的领导,把巩固和发展劳动就业服务企业作为解决城镇就业问题的重要途径,将其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促进城镇劳动就业工作的开展。”
  “……保护其(劳服企业)正当经营和合法权益,任何部门、单位或个人不得以行业归口管理等各种名义,任意改变劳动就业服务企业的性质和隶属关系。”
  凡是有违反国务院、省政府政策规定的针对劳服企业的行为,必须限期予以整改、纠正。
  2.大力发展社区服务业,扩大就业安置。对安置下岗职工和城镇失业人员比例不低于80%的社区居民服务业(指从事家政服务、修理服务、社区饮食、商业服务、社区物业管理等单位),经县以上就业服务机构认定,同级税务部门批准,3年内可免征营业税、个人所得税以及行政性收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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