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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省地方税务局关于摘发黑龙江省人民政府《黑龙江省促进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实现再就业的若干扶持政策》涉税条款的通知

黑龙江省地方税务局关于摘发黑龙江省
人民政府印发的《黑龙江省促进国有企业下岗
职工实现再就业的若干扶持政策》涉税条款的通知
(黑地税发[1998]250号 1998年9月9日)


各地、市、县地方税务局:
  现将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印发的《黑龙江省促进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实现再就业的若干扶持政策》中有关涉税条款摘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

黑龙江省促进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实现

再就业的若干扶持政策涉税条款摘录

  一、下岗职工从事社区居民服务业的。要简化工商登记手续,三年内免征营业税、个人所得税以及行政性收费。
  二、下岗职工新办的从事咨询信息业、技术服务业的企业或经营单位,可免征所得税2年。
  三、下岗职工新办的从事交通运输、邮电通讯的企业或经营单位,第一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二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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