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在非义务教育阶段缴纳的学费未达到生均培养成本之前,为了改善重点高中的办学条件,有条件的重点高中在保证正常招生的前提下,按当年招生计划10%的比例录取计划外学生。计划外学生学费按生均培养成本的一定比例核定,具体标准由各市、地、县教育部门提出意见报同级物价部门会同财政部门审批。
四、各级教育、物价、财政部门要认真贯彻国家三部委颁发的《
普通高级中学收费管理暂行办法》,各地、各学校不准擅自出台收费项目,提高收费标准;不准擅自提高计划外学生比例。要加强对普通高级中学收费的管理,严肃查处擅自提高收费标准、出台收费项目的乱收费行为。
五、按规定收取的学费、宿费,学校必须严格执行三部委《普通高级中学收费暂行办法》规定使用的和管理,任何部门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挤占和挪用。各级财政部门不得因高中学费提高而减少教育专项资金,更不得抵拨教育正常经费。
六、收费学校要到当地物价部门办理收费许可证,持证收费;使用省财政厅印制的非经营性收费票据。收费收入属预算外资金,必须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
七、此办法自一九九七年九月份新学期全体在校生开始执行。学费按学期收取。计划外学生的学费一次性收取还是按学期收取,由各地教育部门商同物价、财政部门确定。过去凡与本办法不符的以此办法为准。
八、各地教育、物价、财政部门可根据本办法制定本地的具体实施办法。
九、本办法由省教委、省物价局、省财政厅负责解释。
附件三:
民办学校收费管理暂行办法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国办发[1996]18号和国家教委教基[1997]1号文件的有关规定,结合我省民办学校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此办法:
一、民办学校要依据有关规定,严格审批。民办学校必须具备《
黑龙江省社会力量办学条例》第
九条规定的条件,方能按民办学校批准收取学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