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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对佳木斯市中、小学校收费是否征收企业所得税问题的批复

  五、按本规定收取的杂费、借读费,各学校必须严格按国家三部委《义务教育学校收费管理暂行办法》规定的用途使用管理,用于补充学校公用经费的不足,不得用于教师工资、福利、基建等开支,任何部门、单位不得截留、挤占和挪用。各级财政部门不得因小学、初中杂费的提高,减少教育专项基金,更不能以此抵拨正常教育经费。
  六、各收费学校要到当地物价部门办理收费许可证,持证收费;使用省财政厅印制的非经营性收费票据。收费收入属预算外资金,必须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
  七、此规定自一九九七年九月新学期全部在校生开始执行。杂费要严格按学期收取。黑教联发[1995]31号文件同时废止。过去凡与此办法不符的,以此办法为准。
  八、各地教育、物价、财政部门可根据本办法制定具体实施办法。
  九、本办法由省教委、省物价局、省财政厅负责解释。

  附件二:

普通高级中学收费管理的具体实施办法



  根据国家三部委颁发的《普通高级中学收费管理暂行办法》,结合我省实际,对我省普通高级中学收费管理提出如下具体实施办法:
  一、收费项目和标准
  1、学费
  ①普通高级中学每生每学期150元;
  ②市县级重点高中每生每学期250元;
  ③省级重点高中每生每学期300元;
  ④有条件举办文体特长班的学校可适当加收学费,收费标准的确定由学校提出实际成本测算,报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同级物价部门会同财政部门审批。
  2、住宿费
  为学生提供住宿的学校可向住宿生收取住宿费。每生每月8元(不足半月的技半月计收,超半月的按整月计收),此项费用主要用于补助炊事人员工资,增添维修炊事设备的支出。
  3、高中毕业会考考务费,每生每科8元(不准再另收试卷等任何费用)。
  4、代收费和服务性的收费可参照义务教育的收费原则和办法由市、地、县教育部门会同物价部门确定。
  二、对家庭困难的学生酌情减免收取学费,具体减免办法,由各市、地、县教育部门商同物价、财政部门制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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