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国家三部委颁发《义务教育学校收费管理的暂行办法》,对我省义务教育收费管理提出如下具体实施办法:
一、收费的项目和标准
1、杂费收取的最高标准
小学和特殊教育学校,城市和县(市、区)政府所在镇学校,每生每学期40元。
初中(包括职业初中,下同),城市和县(市、区)政府所在镇的学校每生每学期60元。
其它乡(镇),城市远郊区初中和村级小学,根据各地的经济情况和群众负担能力,在不超过上述标准的前提下,由各市县教育部门会同物价、财政部门确定具体收费标准。
对实行二部制授课的班级,其就读的学生,学校按规定杂费标准的三分之二收取。
2、借读费
对符合借读条件就学的借读生,每生每学期收取借读费为普通在校生杂费标准的4倍。
3、代收费和服务性收费
全省规定为班费、教材费、看护班费、热饭费、自行车看管费、文体卫生费(包括学校按教育、宣传部门规定组织学生观看电影、戏剧、音乐会及大型活动的费用;按学籍管理规定和教育、卫生、行政部门要求必须进行的体检、常规病防治、计划免疫、接种费用)等六项。具体的收费标准和管理,要本着客观必要,群众自愿,按成本校收,随时发生,随时收取,多退少补,及时结算,不得盈利,民主管理的原则,由市地县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在这六项之内提出收费项目和标准意见,报同级物价部门审批。
4、住宿费
有住宿生的小学、初中,可按学生在校住宿时间收取住宿费,每生每月8元(不足半月的按半月计收,超过半月的按整月计收)。此项费用主要用于补充集体就餐的炊事人员的工资及增添和维修炊事设备的支出。
5、初中升高中考务费
二、每生每科8元(不准再另收报名费、卷子费等任何费用)。
三、对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酌情减免杂费,以保证他们不因经济原因而失学,具体减免办法和比价由市县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商同物价、财政部门制定。
四、各级教育、物价、财政部门和学校必须严格执行三部委《义务教育收费管理暂行办法》和国办发[1996]18号文件中义务教育阶段收费工作“五不准”的规定。不准搞“择校生”或以“校中校”、“校外班”等各种形式搞变相“择校生”,高收费。严禁超出本规定的收费项目、范围及标准,如有违反,按国家和省有关规定严肃查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