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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对佳木斯市中、小学校收费是否征收企业所得税问题的批复

黑龙江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对佳木斯市中、
小学校收费是否征收企业所得税问题的批复
(黑地税发[1998]156号 1998年9月11日)


佳木斯市地方税务局:
  你局佳地税发[1998]第027号《关于对佳木斯市中、小学校收费是否征收企业所得税的请示》收悉,经研究批复如下:
  一、你市部分中、小学校按照市政府的有关规定向择校生及自费生收取的费用,虽名为捐资助学费,实质是有对象、有标准的收费,不能按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征收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7)75号)第二条所列的免税项目中“社会各界的捐赠收入”予以免税。
  二、根据省教委、物价局、财政厅《关于印发义务教育、普通高级中学、民办学校收费管理有关具体实施办法的通知》(见附件)精神,中、小学校按规定项目和标准收取的费用,纳入财政预算外资金专户管理的,免征企业所得税。
  三、义务教育学校(初中、小学)收取的助学费和非义务学校(高中)超标准和范围收取的助学费,应按规定征收企业所得税。其上缴各级教委的支出及基建费用,按照《企业所得税条例》及《实施细则》的规定,不得在税前扣除。

  附件:

关于印发义务教育、普通高级中学、

民办学校收费管理有关具体实施办法的通知

(1997年6月20日 黑教联发[1997]27号)



各地市教委、物价局、财政局:
  根据国家教委、计委、财政部《义务教育学校收费管理暂行办法》、《普通高级中学收费管理暂行办法》和国务院办公厅国办发[1996]18号文件规定,结合我省实际情况,对现阶段义务教育、普通高级中学、民办学校收费管理作出具体规定,经省政府同意,现将《义务教育学校收费管理的具体实施办法》(附件1)、《普通高级中学收费管理的具体实施办法》(附件2)和《民办学校收费管理暂行办法》(附件3)印发给你们,望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一:

义务教育学校收费管理的具体实施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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