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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旅游局拟定的天津市一日游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旅游局拟定的
天津市一日游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津政办发[1998]63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各委、局,各直属单位:
  市旅游局拟定的《天津市一日游管理暂行办法》已经市人民政府领导同志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照此执行。

                        一九九八年九月二十九日

天津市一日游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对我市一日游的管理,保护旅游者和经营者的合法权益,促进旅游事业的发展,根据国家及我市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一日游是指经营旅游业务的旅行社以团队的形式组织旅游者乘坐旅游汽车从我市出发,在我市辖区内或周边省、市的旅游景点观光、游览,并于当日返回出发地的旅游经营活动。
  第三条 市旅游局是我市一日游管理的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市交通局、公用局、公安局、物价局、税务局、工商局等部门共同做好我市一日游的监督和管理工作。
  第四条 申请经营一日游的旅行社需向市旅游行政主管部门提交书面申请,领取一日游经营许可证;经营周边省市旅游景点旅游业务的,还须到周边省市的主管部门办理有关手续。
  第五条 一日游经营者停业或歇业的,需向市旅游行政主管部门缴回一日游经营许可证。
  第六条 经营一日游,必须配备合格导游人员和驾驶人员,并配有导游话筒。驾驶员必须具备公安、交通、公用等部门规定的资质,并经专门培训考核合格。导游人员必须持有经市旅游局考核发给的导游证书。驾驶员和导游员应携带证件和佩带服务标志,着装整洁,文明规范服务。
  第七条 从事一日游的车辆必须证照齐全,车况性能完好,车厢内应悬挂或张贴游客须知(含一日游线路图、景点门票、线路价目表及投诉电话)。车厢内外保持干净整洁。
  第八条 经营一日游,应按合同规定的旅游时间和线路发车、行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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