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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人大常委会关于废止《河北省集体矿山企业和个体采矿管理条例》的决定
河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废止
《河北省集体矿山企业和个体采矿管理条例》的决定
(1998年11月6日河北省第九届人大常委会第五次会议通过)
《
河北省集体矿山企业和个体采矿管理条例
》已由河北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决定,于1998年11月6日起废止,现予公布。
河北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审议了河北省人民政府提请废止《
河北省集体矿山企业和个体采矿管理条例
》的议案,决定从即日起废止《
河北省集体矿山企业和个体采矿管理条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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