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一条 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因不可抗力原因不能按期申报需延期申报的,应于其所延期申报税种的纳税申报期终了前5日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延期申报申请,并填制《延期申报申请审批表》经主管税务机关局长(或主管局长)批准并向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发送《核准延期申报通知书》后,可以延期办理纳税申报,延期申报到期后,纳税人仍未履行纳税义务的,税务机关应按未按期申报处理。
第十二条 纳税人不按规定期限办理纳税申报的或扣缴义务人未按规定期限向税务机关报送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报告表的,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同时予以处罚,处罚金额是:逾期一日处罚100元,以后按日处罚50元,最高限额为2000元,并按月在纳税人申报场所对逾期申报的纳税人予以公开登榜公布。对经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后,仍逾期不改正的,逾期1日处罚2000元,以后按日加罚500元,最高限额10000元。
第十三条 凡未按期履行纳税申报义务的纳税人,可暂停其领购发票,经税务机关限期改正后改正的,自改正之日起恢复领购发票。
第十四条 各受理纳税申报手续的税务机关应于各纳税申报期结束后,做好纳税申报情况的总结汇总工作。对纳税申报表等纳税申报资料进行整理归档并统计征期纳税申报率。月度(季度)终了后2日内应统计逾期申报处罚率。征期申报率和逾期申报处罚率均不应低于95%。
第十五条 本市国税系统统一征期纳税申报率和逾期申报处罚率的计算标准。
一、增值税、消费税、金融保险业营业税的征期申报率计算公式是:
征期申报率=征期实申报户数÷(税务登记户总数-应扣除户数)
应扣除户数=非独立核算的注册登记户数+仅缴纳中央企业所得税或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户数+经税务所确认连续三个月不履行纳税申报手续或经发送《限期改正通知书》无效已列入非正常户清单转交稽查部门检查处理的户数+农村养殖业户数。
二、中央级企业所得税和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征期申报率计算公式是:
征期申报率=征期实申报户数÷征期应申报户数
三、逾期申报处罚率计算公式是:
逾期申报处罚率=已被处罚户数÷逾期补申报户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