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条 本市国家税务局系统采取以下三种纳税申报形式。
一、直接申报:即由纳税人和扣缴义务人在法定税款征收期(以下称“征期”)内到税务机关报送纳税申报表和其他有关纳税申报资料。
二、电子申报:即由纳税人和扣缴义务人在征期内将有关纳税申报资料数据通过电子通讯网络传入税务机关。其原始纳税申报资料可以在征期后的规定时间向税务机关报送。具体报送时间由区县局、直属分局确定,但最长不得超过20天。
三、邮寄申报:即纳税人在征期内通过邮寄办法将其纳税申报资料报送给税务机关。
各区县国家税务局、直属分局应根据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的实际情况确定其采取的纳税申报形式。
第七条 采用直接申报的纳税人,应按规定使用下述方法履行纳税申报义务。
一、运用电子产品申报办法,即纳税人通过计算机或申报录入器等电子产品输入有关申报信息,持软盘、IC卡等和其他税务机关要求报送的有关资料到税务机关办理纳税申报事宜。
二、手工申报办法,即纳税人通过手工计算并填报有关申报资料后,持有关纳税申报资料到税务机关办理申报纳税事宜,由税务机关将其资料输入计算机。
第八条 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可以委托经税务机关确认的税务代理中介机构代其办理纳税申报事宜。
第九条 税务机关在受理纳税人纳税申报事宜时,按如下受理程序进行:
一、将IC卡或计算机软盘中有关申报资料数据转入税务机关申报管理信息系统。(未使用IC卡、计算机软盘申报的,由税务机关工作人员将其申报数据转入申报管理信息系统)
二、查验不同类型的纳税人应报送的纳税申报资料是否齐全。
三、对纳税人所报送的申报表中的应纳税款与纳税人报送的加盖银行“收讫”章的税款缴款书入库数进行核对。对使用IC卡、计算机软盘申报的纳税人应对其所报的电子数据与其实际报送的申报资料中的若干重要数据进行核对。
四、经税务机关审核后,在纳税人报送的纳税申报表上由受理人员签章并署明受理日期后,将纳税申报表退还纳税人一份。
第十条 税务机关受理纳税人纳税申报过程中,发现纳税人所报送申报资料不全的,应限期责成纳税人补报;发现申报表数据填写不完整,提示纳税人改正;纳税人逾期仍不补报有关资料的应按纳税人未按照规定的期限办理纳税申报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