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云南省人大常委会关于修改《云南省乡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直接选举的若干规定》第(三)条的决定[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云南省县乡两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选举实施细则》(发布日期:1992年5月21日 实施日期:1992年5月21日)废止

云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云南省乡级
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直接选举的若干规定》第(三)条的决定
(1989年10月21日云南省第七届
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通过)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法》的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决定对《关于云南省乡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直接选举的若干规定》作如下修改:第(三)条修改为:“乡、民族乡、镇的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名额,按行政区域和人口确定。乡、民族乡、镇的人民代表大会代表以四十名为基数,每一千人口增加一名代表。民族乡、少数民族人口较多的乡、居住分散的乡和县级人民政府所在地的镇,可以在规定名额的基础上适当增加名额,但最多不得超过百分之十。”


第 [1] 页 共[2]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