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汕头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汕头市涉案物品估价管理办法》的通知

  估价机构应按规定配备专职估价人员。从事涉案物品估价的人员须经省人事厅、省物价局培训,考试合格取得《广东省价格评估员资格证书》,方能从事涉案物品的估价工作。
  第七条 司法机关、行政执法机关或涉案物品的当事人(以下统称委托人)对需要估价的涉案物品,应当在案件审理过程中或拍卖(变卖)前,委托估价机构进行估价。
  第八条 赃物、罚没物、走私物、抵债物按国家规定必须由市、县价格事务所进行估价;其他的涉案物品可由市、县价格事务所或由市物价局核准的其他估价机构进行估价。
  第九条 涉案物品的估价,应遵循合法、客观、公正、科学的原则。
  第十条 委托人对涉案物品委托估价,应向估价机构提交估价委托书。
  委托书应载明以下内容:
  (一)估价的理由和要求;
  (二)物品的名称、品牌、规格、种类、数量、来源以及购置、生产、使用时间;
  (三)案由;
  (四)其他需要说明的情况及必需的资料。
  委托书应加盖委托人公章及办案人员签名。
  第十一条 估价机构接到委托书后,应对委托书的各项内容及要求进行审查,并作出是否接受委托的决定;如委托所提要求无法做到的,应当立即与委托人协商。
  第十二条 估价机构在接受委托后,应当按照委托书载明的情况,对实物进行查验,如发现有差异的,应立即与委托人共同确认。
  估价机构一般不存放涉案物品。因估价需要,在征得委托人同意并办理严格的交接手续后,可暂时存放涉案物品或其样品;估价机构应负责妥善保管涉案物品,不得挪用、损坏和调换,估价完成后应及时退还委托人。
  第十三条 估价机构在接受委托后,应指定二名以上的估价人员承办。估价难度较大的项目,可聘请有关专业人员参与估价。
  第十四条 估价人员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应当回避:
  (一)是估价事项当事人或当事人近亲属的;
  (二)与估价事项有直接利害关系的;
  (三)与估价当事人有其他关系的,可能影响对涉案物品公正估价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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