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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工效挂钩企业工资税前扣除口径问题的通知

吉林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工
效挂钩企业工资税前扣除口径问题的通知
(吉国税发[1998]278号)


各市、州、县(市、区)国家税务局,省局石油分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工效挂钩企业工资税前扣除口径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8]86号)转发给你们,并做如下补充,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对就地缴纳企业所得税并经批准实行工效挂钩办法的企业,由县(市、区)主管国税机关审核,其实际发放的工资额在不超过应提取效益工资的额度内,可在当年税前扣除。
  二、对汇总缴纳企业所得税并经批准实行工效挂钩办法的企业,其工效挂钩工资的审核办法按《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审核事项规范管理暂行办法》(吉国税发[1998]299号)执行。
  三、实行工效挂钩办法的企业,以税前扣除的工资额为基数,按规定提取职工工会经费、职工福利费、职工教育经费。
  四、对一九九七年度及以前年度提取的工效挂钩工资与实际发放工资的余额,已经在提取年度所得税前扣除,以后年度实际发放时,不允许税前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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