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州市国家税务局关于转供电税收征管问题的通知
(榕国税流[1998]412号 1998年10月26日)
为了密切配合落实省整顿农村电价工作,根据
福建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农电销售征税问题的批复的通知》(闽国税流[1998]013号)以及福州市人民政府《转发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1998年福建省整顿农村电价工作实行目标管理的通知》(榕政综[1998]178号)有关文件精神,现就转供电税收征管问题通知如下:
一、凡从事转供电的单位和个人(以下简称纳税人)均应依照规定缴纳增值税。对未办理税务登记的纳税人,应督促其及时办理税务登记。农村乡(镇)、村实行分别核算分阶段收费的,其增值税应分别作为独立纳税人向当地国税机关申报缴纳。凡实行由乡(镇)转供电单位统一核算,并直接(或委托)向用户收取价款,其帐面销售收入体现最终销售收入的,可就乡(镇)转供电单位为纳税人缴纳增值税,其下属的实行报帐的基层单位以及受托收款的单位或个人不征税。
二、纳税人从事农村转供电力取得的实际收入中,凡是包含线损费、供电成本(即电工经费)和线路改造更新费用的可按规定扣除后作为增值税计税价格。公式为:应纳增值税=(不含税收入-免税项目金额)入征税税率-进项税金[小规模纳税人适用的公式为,应纳增值税=(售电收入-免税项目金额)÷(1+征收率)×征收率]。免税项目金额=购(发)电价格÷(1-线损率)-购(发)电价格+供电成本+线路改造更新费用。其中,①购(发)电价格由全部外购电的实际成本和自发电成本加权计算确定。②线路损耗,指产权分界点至农村电力最终用户计费表的所有线损和变损、表损。产权分界点在乡镇的,线损率原则上不超过22%,在村的原则上不超过18%。对个别线路长,设备老化、且长期失修的,可根据情况适当放宽,并限期整改,以保证线损率控制在22%或18%以内。③供电成本。包括乡(镇)管电人员的工资和劳保费用、兼职电工的工资、管理费用,以及农村用电线路、设备的维修费用等。④线路改造更新费用,其标准掌握在每千瓦0.04元以内。(注:线路改造更新费用由县电力公司单独列帐,专款专用,专门用于农村电网的线路改造更新)。⑤以上各免税项目的具体标准由各地县级国税机关在当地县级物价、水电部门提供的标准的基础上核定执行。但免征额最高不得超过国家计委规定限额标准,即华东地区不得超过0.25元/度。对各地物价委员会明文规定,暂缓征收线路更新改造费用的电厂、供电站,在计算其应纳税销售额时,不得扣除线路改造更新费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