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业税、农业特产税、屠宰税必须据实征收,不得按预计产量和预计价格计征,不得层层下达指标或提前预收,不得按人头、田亩和牲畜存栏头数平摊。同一块土地的农业税、农业特产税不得重复征收。因调整农业结构新发展的鱼池、果园和蔬菜基地的农业税和农业特产税征收中存在的问题,有关部门要认真调查研究,提出解决办法。在城乡结合部集体土地被国家征占后,集体田亩数没有核减、农民继续交纳农业税的,有关部门应尽快予以解决。在城乡结合部农民与城镇居民混居的地方,一些乡村集体经济组织承担了居民管理、垃圾清运、水电设施建设维护等市政建设任务,从而产生了加重农民负担等特殊问题,有关区县政府和市政府有关部门要采取有效措施予以解决。
四、严肃纪律,落实责任,从重、从快查处加重农民负担的违法违纪行为
目前发现有个别地区和部门继续擅自收取中央和市委、市政府已明令取消或者暂缓收取的费用;有关部门在个别合法项目的执收过程中擅自改变收取办法、扩大收费范围、提高收费标准;有的部门擅自把近郊农村和建制镇农村列入城区收费范围。这些都属于“三乱”行为,必须按照《决定》的要求,立即停止,并全部清退。中央和市委、市政府明令取消的农民负担项目不许恢复;明令暂缓执行的项目在中央有新的规定之前不许擅自收取;明令降低收取标准的不许反弹;予以保留的项目要按经审批的标准、范围和方法收取。未经财政、物价和农民负担管理部门联合审批同意的,不得擅自提高收取标准、扩大范围和改变收取办法。“九五”期间停止审批一切面向农民和乡镇企业的新的行政性、事业性收费,在此期间各部门不得提出申报要求。
不得以尚未实现的城市规划或者以乡改镇为由,加重近郊区城乡结合部和建制镇农民(包括集体经济组织和乡镇企业)的负担。凡是集体土地未全部被国家征用、农业人口未全部转为非农业户口的地方,不论其富裕程度,不论其行政区划是乡、镇还是地区办事处,也不论是在远郊还是近郊,都属于农村的范围,都必须不折不扣地贯彻落实减轻农民负担的各项政策。1998年除防汛、抗旱、抢险、救灾和专项安排的农田基本建设外,各部门在农村安排的各项事业能缓办的缓办,可办可不办的坚决不办,要求农民出钱、出物、出工的各种达标升级和集资活动必须立即停止。实行农村“三乱”治理部门责任制,谁主管,谁负责。今后,“三乱”出自哪个部门,就追究哪个部门领导的责任。对有令不行、有禁不止、顶风违纪、加重农民负担的部门、单位和直接责任人,纪检、监察、物价等部门要从重从快处理。一些典型案件的查处,要公开曝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