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中共北京市委员会办公厅、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认真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切实做好当前减轻农民负担工作的通知》的通知

  二、实行农民承担提留统筹费相对数与绝对数双重控制,严禁1998年提留统筹费数额超过1997年的预算额
  1997年初颁发经过修订的农民负担监督卡时,本市曾统一规定,要按照1997年度村社员大会或社员代表会和乡镇人民代表会编制的提留统筹预算,实行一定两年不变。因此,1998年度各地农民承担的提留统筹费都不应超过1996年人均纯收入的5%,而且不应超过1997年的预算额。凡是超过上述标准的,都要按照中央《通知》精神予以清退或在下年度予以扣减。对贫困户和受灾户承担的提留统筹费,要经过村社员大会或社员代表会予以适当减免。
  要进一步落实农民负担监督卡制度,凡向农民收取的提留统筹费都必须在年初填入农民负担监督卡,待农民实际取得收入后再提取,不发卡不得向农民收取提留统筹费。目前,发现个别地区农民负担监督卡被截留在乡镇或村干部手中,没有真正发放到农户手中;有的地方在农民负担监督卡之外另设项目向农民收取费用;有的地方向未承包土地的未成年人和丧失劳动能力的老人平摊提留统筹费;也有的地方在农民实际取得收入之前,提前收取本年度甚至下一年度的费用。这些都与党的减轻农民负担政策相悖,必须坚决予以纠正。不得另向农民和乡镇企业职工收取教育基金、献血费和征兵费。不得违反法律法规,采取村规民约的形式向申报农业户口的本地社员(无论男女)配偶和子女收取入户费。提留统筹费主要按有劳动能力的农民从事的产业和经济收入收取。除按人口分包土地的地方外,不得向未承包集体土地的农业人口中的未成年人和丧失劳动能力的老人分摊提留统筹费和“两工”(农民义务工和劳动积累工)。提留统筹费不得“上打租”提前收取。编制1999年度提留统筹预算时,未实行合作医疗制度的地方,不得超过1998年人均纯收入的3%;实行合作医疗制度的地方,不得超过1998年人均纯收入的5%,并要纳入农民负担监督卡,实行一定三年不变,但必须坚持“自愿量力,不得强求”的原则。加强对农民义务工和劳动积累工的管理,劳均承担“两工”数额不得超过法规规定的限额和填入农民负担监督卡的预算数额。超过的,要按规定向农民支付报酬。凡实行以资代劳的,必须由农民本人提出申请,并按实际用工量和,当地平均工值分摊。不得采取强迫农民以资代劳或抬高工值、虚报用工量的办法加重农民负担。
  三、严格执行国家税收政策,认真解决本市郊区农村城市化过程中涉及农民负担的特殊问题


第 [1] [2] [3] [4] 页 共[5]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