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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审核事项规范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5.新产品开发费的审核。由汇总纳税企业或集团公司集中收取技术开发费的,其成员企业分摊的技术开发费,由企业提供有关文件,经当地监管国税机关审核,可予以税前扣除。汇总纳税的工业企业研究开发新产品、新技术、新工艺所发生的各项费用,经当地监管国税机关按规定予以审核确认,由企业报集团公司或主管部门汇总,统一计算是否享受抵扣50%应纳税所得额的优惠政策。
  6.工效挂钩工资总额审核。汇总纳税企业实行工效挂钩办法的,由省国税局对集团公司或主管部门核定的工效挂钩基数和计划予以审核,各级国税机关在审核文件确定的数额内,按实际发放数给予税前扣除。
  7.捐赠支出的审核。对能够独立计算盈亏的汇总纳税企业发生的捐赠支出,由当地监管国税机关根据税法按有关规定予以审核;对不能独立计算盈亏的汇总纳税企业发生的捐赠支出,经当地监管国税机关按税法规定予以审核确认后,由企业报集团公司或主管部门所在地国税机关审批。
  8.亏损额的审核。汇总纳税企业当年发生的亏损,由于在汇总、合并纳税时已冲抵了其他成员企业(单位)的所得额或并入了母公司的亏损额,因此,发生亏损的成员企业(单位)不得用本企业(单位)以后年度实现的所得弥补。
  成员企业(单位)在汇总纳税年度以前发生的亏损,可仍按税收法规的规定,用本企业(单位)以后年度的所得予以弥补,不得并入母(总)公司的亏损额,也不得冲抵其他成员企业(单位)的所得额。
  当地监管国税机关按上述规定予以审核并实行监管检查。
  9.减免税的审核按国税发[1995]062号文件规定办理。
  四、审核方法和时间:
  1.凡上述条款中需向下核拨数额的项目,由汇总纳税企业以正式文件并附相关资料,于九月底前报省国税局审核。
  2.财产损失的处理,由汇总纳税企业以正式文件并附相关资料,于年度终了后集中报省国税局审核。
  3.坏帐损失和减免税的处理,由汇总纳税企业省或市级主管部门在年度终了后提出申请,提供有关资料,报所在地监管国税机关审核后,按权限和程序逐级上报省国税局审核。
  4.汇总纳税企业抵补在汇总纳税年度以前发生的亏损时。由企业于年度终了后向所在地监管国税机关提出申请,办理抵补亏损手续。
  5.汇总纳税企业实际发生的新产品技术开发费,在年度终了后由企业向所在地监管国税机关申请办理审核认定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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