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汇总纳税企业所得
税审核事项规范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吉国税发[1998]299号)
各市、州、县(市、区)国家税务局,省局石油分局:
为了进一步加强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工作,使汇总纳税企业就地监管工作更加规范,省局制定了《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审核事项规范管理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各地在执行中遇到问题请及时向省局报告。附: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审核事项规范管理暂行办法
为了加强对汇总缴纳所得税企业的监管工作,根据国家税务总局的有关规定,结合汇总纳税企业的特点和我省实际情况,制定本暂行办法。
一、对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各项审核事项的范围、原则、程序、时限等,按吉林省国税局印发的《企业所得税审批事项规范管理暂行办法》(吉国税发[1997]98号)执行。
二、对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前扣除项目的审核,原则上经省国家税务局审核后,由当地主管国税机关按审核数额监管检查。根据实际情况,省局也可委托市、州国税机关代省审核。
三、审核内容:
1.业务招待费审核。对不能独立计算收入的汇总纳税企业,由集团公司或主管部门按比例或额度总量控制向下核拨业务招待费的,以及向下属单位按比例提取业务招待费的,经省国税局审核,各级国税机关按审核文件下拨数额,对其所属单位的业务招待费予以监管检查。对能够独立计算收人的汇总纳税企业,按税法和财务制度规定的比例内据实核销业务招待费,监管税务机关按正常征管检查办法管理。
2.固定资产修理费审核。汇总纳税企业当年发生的固定资产修理费支出,由集团公司或主管部门核拨的,须经省国税局审核,各级国税机关按审核文件下拨数额,对其所属单位的固定资产修理费予以监管检查。不需集团公司和主管部门核拨固定资产修理费的,由监管税务机关按税法和财务制度规定正常管理。
3.固定资产、流动资产损失审核。汇总纳税企业发生的固定资产和流动资产盘亏、毁损净损失,由省国税局予以审核,各级国税机关按审核数额予以监管检查。
4.坏帐损失审核。由汇总纳税企业(不包括金融保险企业)或集团公司提取坏帐准备金,并统一处理坏帐损失的,其成员企业处理坏帐损失时,由省国税局予以审核,监管国税机关在审核文件确定的数额内监管检查。未提取坏帐准备金的行业或企业集团,其成员企业发生的坏帐损失,核销时由企业提出申请并提供有关证明资料,经当地监管国税机关按规定审核确认后,逐级上报省国税局审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