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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加强集体金融企业财务管理若干问题的通知

  (四)严格控制固定资产装修费、修理费支出。固定资产修理费,是指固定资产由于部分损坏,不能正常运转和使用,为使其恢复原有状态和功能而发生的修理维护支出。对于改变固定资产原有状态、功能、结构,增加补充设备和改良装置,或在原有基础上进行改建、扩建而发生的支出,应相应增加固定资产的原值,不得做为修理费支出列支。
  信用社固定资产修理费、装修费成本列支实行专项审批的管理办法。即信用社首先应编制修理、装修工程项目申请报告,说明修理、装修固定资产原值、年折旧额,修理、装修固定资产的主要项目、功能,修理费、装修费预算额度等,报主管国税部门审查。工程完工后,需向国税部门报送工程决算报告,并附修理费、装修费原始发票凭证。其实际发生的修理费、装修费支出,报经主管国税部门审核批准后,方可列支。对数额较大的修理费、装修费应按受益期,由国税部门核定批准,分期摊销,不得一次列入成本。
  信用社年度修理费、装修费进成本数额超过20万元(含20万元)以上的,须报省国税局审批。
  (五)加强对列入递延资产的开办费和以经营租赁方式租入固定资产的改良支出费用管理。
  开办费包括企业及其设立的分支机构在筹建期间发生的费用。包括筹建期工作人员的工资、办公费、差旅费、培训费、印刷费、律师费、注册登记费以及不计入固定资产和无形资产购建成本的汇兑净损失等支出。国税部门应认真核定开办费成本构成,经审核后,信用社按不短于5年的期限分期摊销。
  信用社以经营租赁方式租入的固定资产的改良费用支出,应在有效租赁期内分期摊销。国税部门应严格审查支出是否有助于提高固定资产的效用和功能,审查开支是否有合法费用凭证和租赁固定资产的有效合同,剔除不符合财务制度规定的支出。对列入递延资产的固定资产的改良费用支出,经主管国税部门批准,在有效租赁期内分期摊销。具体审批办法由各市地国税局自行确定。
  四、严格控制基本建设投资,加强购置固定资产管理。信用社基本建设项目和购置固定资产必须严格按规定办理,报国税部门审批。各级国税部门要严格按照企业固定资产金比例情况,审核信用社的基本建设项目和资金来源及落实情况.信用社购建固定资产,除国家另有规定外,一律用自有资金解决,其中:购建职工宿舍、食堂以及托儿所等职工福利设施,只能在税后利润中提取的公益金中列支,不准挤占其他资金。凡未经国税部门批准购置的固定资产,不允许计入固定资产总值,不能提取折旧,如提取折旧,税前不予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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