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邯郸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行政处罚办法[失效]

  第十七条 对违反第十六条规定和违反规定乱排乱倒垃圾的车辆,市容环境卫生行政管理部门可根据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委托暂扣押违章车辆或行车执照,但应在二十四小时内移送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处理。
  第十八条 对违反规定倾倒垃圾、粪便、污水、污物一吨以下的,处以10元至50元罚款;倾倒一吨以上的处以每吨50元至250元罚款。
  第十九条 对临生干道路两侧或重要公共场所的单位和门店,不履行门前三包责任,发现一处不洁净影响市容的,处以50元至100元罚款;对在次干道路或小街巷两侧的单位和门店,不履行门前三包责任,发现一处不洁净影响市容的,处以2O元至50元罚款。
  第二十条 对在户外进行栽培、修剪树木、花草等作业遗留的渣土、枝叶两日内不清除的,处以每平方米2.5元罚款。
  第二十一条 对在城区内焚烧树叶、杂物的,每次处以10元至100元罚款。数量较多或屡次不改的,处以l00元至300元罚款。
  第二十二条 对未经批准饲养家禽家畜的,责令其限期处理或予以没收,并处以每只50元至l00元罚款。
  第二十三条 对在公共场所随地吐痰的处以25元罚款;随时便溺的处以10元罚款。乱扔果皮、纸屑、烟头、包装袋等废弃物的,处以2元罚款,数量较大或拒不接受罚款的,可加信处以10元罚款。
  第二十四条 对擅自拆除城市环境卫生设施或卫生附属设施(垃圾中转站、垃圾场、公共厕所、果皮箱及环卫设施标志等)的,责令其限期补救、赔偿,并处以相当于工程项目投资总额千分之十五的罚款。
  第二十五条 对损坏城市环境卫生设施或卫生附属设施的,除赔偿损失外,损失较小的,处以200元至500元罚款。损失较大的,处以500元至1000元罚款。
  第二十六条 对盗窃、破坏环境卫生设施的,由公安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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