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条 对擅自改变橱窗使用性质或橱窗摆放脏乱、破损影响市容的,责令其限期改正。逾期不改者强制改正,并处以罚款。在主干道路的处以700元至l000元罚款;在次干道路或小街巷的处以500元至700元罚款。
第八条 对擅自在临街建筑物、构筑物、电杆、树木等物体上涂写、刻画、张挂、张贴宣传品的,处以每处20元至100元罚款。
第九条 对在城市道路两侧和公共场地内的违章建筑和影响市容、交通秩序的临建棚、亭、房等设施和建筑物,责令其限期改造或拆除,并处以罚款。在主干道路或重要公共场地内的,每处处以500元至l000元罚款;在次干道路或小街巷的,每处处以100元至500元罚款(含批准的占道市场内)。逾期不改正的,经市人民到府批准,由市市容环境卫生行政管理部门会同有关部门组织强制拆除,以料抵工。
第十条 对在城市道路两侧和公共场地内堆放调料,私设停车场、洗车场的责令其改正,并按照占地面积处以每日每平方米10元罚款。
第十一条 对在城市主干道路两侧和重要公共场地内乱摆设摊点的,责令其改正,并处以50元至200元罚款。对在城市次干道路两侧或小街巷内乱摆设摊点的,责令其改正,并处以10元至50元罚款。
第十二条 对违反规定在主次道路两侧和重要公共场地内晾晒衣物,影响市容的,责令其改正,并处以20元至如元罚款。
第十三条 对建筑工程施工现场不按规定设置围帐的,责令其限期设置,并处以罚款。在主干道路的处以300元至500元罚款;在次干道路或小街巷的处以100元至300元罚款。
第十四条 对临街工程竣工后两日内不清理和平整场地,影响市容环境卫生的,在主干道路上处以300元至500元罚款;在次干道路或小街巷的处以100元至300元罚款。
第十五条 对处置建筑垃圾和工程渣止违反规定,没有办理手续的,责令其限期补办手续,并处以200元罚款。
第十六条 对在城市道路上运输散装和流体货物的车辆,不采取密封、包扎、覆盖措施造成漏、撒污染的,处以每平方米5元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