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本篇法规已被:邯郸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邯郸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行政处罚办法》等三部规章的决定(发布日期:2010年12月20日,实施日期:2010年12月20日)废止邯郸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行政处罚办法
(邯郸市人民政府令第73号 1998年11月25日)
第一条 为加强城市市容环境卫生的管理,创造清洁、整齐、优美的城市环境,促进城市的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设,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
邯郸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以下简称
《条例》)及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对本市城区内的一切单位和个人违反
《条例》的行为进行处罚适用本办法。其他市容环境卫生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三条 本办法规定的行政处罚,由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部门按照规定的职权执行。
第四条 对擅自设置大型户外广告的,责令其停止施工,限期拆除,逾期不拆者强制拆除,并处以l000元至2500元罚款。
第五条 对设置的户外广告、标语牌、牌匾、霓虹灯内容不健康的,责令其限期改正。逾期不改者强制改正,并处以每一处500元罚款;文字不规范、字迹不清晰、缺字少划,责令其限期改正。逾期不改者强制改正,并处以每一处500元至1000元罚款;图案、光亮显示不完整。破损、脱皮等现象不及时修饰,责令其限期改正。逾期不改者强制改正,并处以每一处500元至l000元罚款。
第六条 对门面装修不按计划要求,影响市容的责令其限期改正。逾期不改者强制改正,并处以1000元至2500元罚款;对门面装修后出现破损、污浊,影响市容的,责令其限期改正。逾期不改者强制改正,并处以500元至1000元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