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本篇法规已被《浙江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已失效或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发布日期:2007年9月5日 实施日期:2007年9月5日)宣布失效或废止浙江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企业财产损失税前
扣除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
(浙地税二[1998]284号 1998年11月17日)
各市、地、县地方税务局(不发宁波),省地方税务局直属一分局、二分局、稽查局:
为了进一步规范和完善企业财产损失税前扣除管理制度,严格企业财产损失税前扣除的审核,根据
国家税务总局印发的《企业财产损失税前扣除管理办法》文件精神,结合我省实际,现将省局制定的《企业财产损失税前扣除管理实施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在执行中有什么问题,请及时向省局反映。
企业财产损失税前扣除管理实施办法
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及
国家税务总局印发的《企业财产损失税前扣除管理办法》的规定,为强化企业所得税的征收管理,规范企业财产损失在缴纳所得税前的审批和扣除,特制定本具体实施办法。
一、财产损失税前扣除审批管理范围
纳税人在一个纳税年度内生产经营过程中发生的固定资产、流动资产的盘亏(不能盈亏相抵)、毁损、报废净损失、对外投资净损失、坏帐损失、被盗及遭受自然灾害等人类无法抗拒因素造成的非常损失,经税务机关批准的财产损失,一律不得自行税前扣除。这里所指的财产损失不包括企业在生产经营过程中发生的财产正常损耗。
二、财产损失扣除的申报、审批
纳税人发生的财产损失,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申请税前扣除时,应提供如下书面资料:
(一)财产损失税前扣除书面申请报告。包括财产损失的类型、损失程度、数量、金额、损失原因、税前扣除理由和扣除的期限等。
(二)填制全省统一的“企业财产损失税前扣除申请表”(附表1,各地自印),一式四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