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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省人民政府转发《国务院办公厅关于限期停止生产销售使用车用含铅汽油的通知》的通知

黑龙江省人民政府转发《国务院办公厅关于限期
停止生产销售使用车用含铅汽油的通知》的通知
(1998年11月9日)


各行政公署,各市、县人民政府,省政府各直属单位:
  现将《国务院办公厅关于限期停止生产销售使用车用含铅汽油的通知》(国办发[1998]129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省实际提出如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各地、各部门要认真贯彻执行国务院办公厅国办发[1998]129号文件,做好各项准备工作,确保我省按期停止生产、使用、销售车用含铅汽油。
  二、齐齐哈尔、牡丹江、佳木斯、大庆市应提前作出安排,力争自1999年7月1日起停止使用、销售车用含铅汽油。
  三、各级经贸部门要会同化工部门负责做好省内地方炼油企业的技术改造工作,会同机械部门做好汽车生产企业的技术改造工作,按期达到国家要求。
  四、省石油公司要做好车用无铅汽油的市场需求预测及运输、储存、供应等工作。
  五、今后对新设立生产、销售车用含铅汽油企业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一律不予登记注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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