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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外商投资企业出口货物几个税收管理问题的通知[失效]

  3、增值税纳税申报表;
  4、本月有已缴增值税的,应提供主管县(市)局审核盖章的“税收缴款书”复印件;
  5、盖有海关“验讫章”的“出口货物报关单”(出口退税专用联);
  6、出口收汇核销单(出口退税专用);
  7、出口发票;
  8、属于委托代理的还须提供代理出口货物证明:
  9、远期收汇证明;
  10、出口货物外销合同;
  11、代理出口协议副本;
  12、出口退税机关已审核的《进料加工贸易申报表》;
  13、出口货物申报退税保证书;
  (二)“免、抵、退”税方式的申报
  “免、抵、退”税方式的申报,按《江西省国家税务局关于有出口经营权的生产企业自营或委托代理出口货物实行“免、抵、退”税收管理操作办法的通知)》(赣国税发[1997]348号)及其补充通知([1998]524号)执行。
  四、关于“先征后退”、“免、抵、退”税审核和审批
  (一)“先征后退”税的审核和审批
  “先征后退”税的审核和审批,原则上直接由同级的涉外税收管理机关和进出口税收管理机关审核,报分管局领导批准。
  1、出口企业在退税申报资料齐备后,于月度终了10日内报其主管征税的国税涉外税收管理机关,涉外税收管理机关接到企业退税申报表后,在5日内,按照国家出口退税政策规定和管理要求,对其所报送的退税申报表及所附送的各项资料进行认真、全面、细致的审核,审核合格后,退税资料退回企业。
  2、企业收到审核合格的退税资料,应及时报送上级涉外税收管理部门审核,即:南昌、赣州两地企业报其地、市国税涉外税收管理部门审核,其它地、市的企业报省国税涉外税收管理部门审核。
  3、省局及南昌市、赣州地区局涉外税收管理部门接到企业报送的退税资料,应在15日内办完审核手续,交同级进出口税收管理部门复核呈局领导审批后,在10日内办完有关税款的退库手续。
  (二)“免、抵、退”税的审核和审批
  “免、抵、退”税的审核和审批,按照县(市)局、地(市)局审核,省局复核审批的方式进行,具体程序仍按《江西省国家税务局关于有出口经营权的生产企业自营或委托代理出口货物实行“免、抵、退”税收管理操作办法的通知》(赣国税发[1997]348号)及其补充通知(赣国税发[1998]524号)执行。
  五、出口退税、免税抵扣的清算和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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