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本篇法规已被《江西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发布已失效或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发布日期:2007年7月3日 实施日期:2007年7月3日)宣布失效或废止江西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外商投资企业出口货物
几个税收管理问题的通知
(赣国税发[1998]621号 1998年11月30日)
各地、市国家税务局:
按照国家现行进出口货物税收政策的有关规定,1993年12月31日以前批准设立的外商投资企业(以下简称老企业)出口货物实行免税办法,1994年1月1日以后批准设的外商投资企业(以下简称新企业)出口货物实行“先征后退”或“免、抵、退”税办法。根据
国务院《关于对生产企业自营出口或委托代理出口货物实行“免、抵、退”税办法的通知》(国税发[1998]8号)精神,老企业出口货物免税办法执行到1998年12月31日止,从1999年1月l日起,同新企业一样,实行出口货物“免、抵、退”税办法。为贯彻落实这一工作,规范全省新、老企业出口货物退(免)税管理,现结合我省工作实际,将有关问题明确如下:
一、关于退税方式的选择
新、老企业对自营出口货物的退税方式,可以选择“先征后退”或“免、抵、退”税管理办法。企业选择不同的退税管理方式,都必须提出书面申请,报地、市涉外税收管理部门签章后,呈省国税局涉外税收管理部门批准。
二、关于退税的计算公式
(一)一般贸易方式:
1、“先征后退”办法计算公式
(1)当期应纳税额=当期内销货物的销项税额+当期出口货物离岸价×外汇人民币牌价×征税税率-当期全部进项税额
(2)当期应退税额=当期出口货物离岸价×外汇人民币牌价×退税率
2、“免、抵、退”办法计算公式
(1)当期应纳税额=当期内销货物的销项税额-(当期进项税额-当期出口货物不予免征、抵扣和退税的税额)
(2)当期出口货物不予免征、抵扣和退税额=当期出口货物离岸价×外汇人民币牌价×(征税税率一退税税率)
当企业本季度出口销售额占本企业同期全部货物销售额50%及以上且季度末应纳税额为负数时,按下列方法计算应退税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