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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执法检查规定

  执法检查组由组长一人,副组长一至二人,组员若干人组成。市人大常委会执法检查组由常委会组成人员组成。专门委员会的执法检查组由本专门委员会组织。检查组可分为若干检查小组并配备必要的工作人员。
  执法检查组可以吸收本级和上级人大代表参加,也可以邀请有关的区、县(市)人大常委会负责人及有关专家参加工作。
  执法检查组可以通知法律、法规实施主管机关负责人陪同检查。
  第七条 执法检查组成员和工作人员应熟悉和掌握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收集有关法律、法规实施情况的材料,并认真听取法律、法规实施主管机关的汇报。坚持实事求是,依法办事。
  第八条 执法检查组要深入基层,深入实际,深入群众,采用听取汇报、召开座谈会、个别走访、查询、查档、抽样调查、调阅卷宗资料和实地考察及其他必要的检查方式,了解和掌握法律、法规实施的真实情况,研究法律、法规实施中存在的问题。
  执法检查组对不宜公开的情况和材料,应当保守秘密。
  第九条 法律、法规实施主管机关和相关部门有义务配合执法检查工作,并主动做好自查自纠、边查边改的工作。
  任何部门和公民都应当为执法检查组提供真实情况和资料。
  第十条 执法检查结束后,由组长主持写出执法检查报告。执法检查报告必须实事求是、客观公正地反映情况。执法检查报告内容应包括:
  (一)对所检查法律、法规实施状况和执法责任制落实情况的评价;
  (二)法律、法规实施中存在的问题及原因分析;
  (三)对改进执法工作和追究冤案、错案、执法过错责任的意见、建议;
  (四)对法律、法规本身需要修改、补充、解释的建议;
  (五)检查组认为必须报告的其他事项。
  第十一条 市人大常委会执法检查组的执法检查报告,由主任会议提请常委会决定列入会议议程。
  专门委员会执法检查组的执法检查报告,由主任会议决定是否提请市人大常委会决定列入会议议程,也可由专门委员会全体会议审议。
  第十二条 列入市人大常委会会议议程的执法检查报告,由执法检查组组长或副组长向常委会全体会议报告,并在常委会会议上审议。
  第十三条 市人大常委会或专门委员会会议听取和审议执法检查组报告时,该法律、法规实施主管机关和相关部门的负责人应到会听取意见,回答询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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