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入收藏夹
法搜网首页
黑龙江省地方税务局关于涉税立案标准问题的通知
黑龙江省地方税务局关于涉税立案标准问题的通知
(黑地税发[1998]290号 1998年10月29日)
各地、市地方税务局:
根据《
税务稽查工作规程
》第
十三条
的规定,对具有本条第一款所列行为的,各地要严格按照《规程》的规定,进行立案查处。对本条第二款关于“具体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机关根据本地情况在幅度内确定”的要求,结合我省稽查工作实际情况,省局确定,未具有《规程》第十三条第一款所列行为,但查补税额在20,000元以上的应当立案查处。
第 [1] 页 共[2]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
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
法搜 CopyRight © 2008
www.fsou.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