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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全省普通发票计划、审批、印制管理的暂行办法》的通知

黑龙江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全省普通
发票计划、审批、印制管理的暂行办法》的通知
(黑地税发[1998]306号 1998年11月13日)


各地、市、县地方税务局:
  现将全省地税系统税收征管工作会议上讨论通过的《关于全省普通发票计划、审批、印制管理的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严格按照此办法中的规定和程序,切实加强我省普通发票的计划、审批和印制管理。

  附件:

全省普通发票计划、审批、印制管理的暂行办法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实施细则》和《黑龙江省地方税务局关于普通发票管理若干问题的暂行规定》,为了加强全省统一发票计划管理,自印发票的审批管理,发票印制管理,特制定本办法。
  一、发票的计划管理
  (一)各地(市)地方税务局,于每年11月30日前将本地区下一年度发票用票计划,填报“黑龙江省地方税务局统一发票订购计划”(表式见附件一)(哈尔滨市将市区、所属各县市分别填报)一式两份上报省局征管处,经审核后省局一次下达到指定承印厂安排生产。
  (二)各地(市)地方税务局,在编报年度用票计划时要认真测算,严格按计划领用,如遇特殊情况需要调整计划时要书面上报省局征管处审批。
  (三)各地(市)地方税务局,按审批后的用票计划直接与承印厂家办理发票的领用和结算手续。
  (四)承印厂家每半年向省局征管处报送一次统一发票计划执行情况。
  二、自印发票的审批管理
  (一)属地方税务局管辖、有固定生产经营场所、财务和发票管理制度健全、发票用量较大或统一发票式样不能满足业务需要的企业,可向税务机关申请印制印有本单位名称的或自行设计式样的发票。
  (二)需要申请自印发票的企业,须填报“黑龙江省地税系统自印发票车请表”(表式见附件二)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申请,经逐级审核后报省局征管处审批。
  (三)省局审批同意印制后,由省局下发“黑龙江省地方税务局发票准印通知书”(表式见附件三),通知指定承印厂安排印刷;印制完成后由申请单位或行业主管部门一次领取和结算,并将“黑龙江省地方税务局发票准印通知书”附标准印样分别送达主管税务机关和省、地市税务机关备查。各级地税机关及发票管理部门不准再收取其它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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