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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浙江省地方税收违法处罚暂行规定》的通知[失效]

  4.扩大专业发票开具范围的;
  5.开具作废发票的;
  6.以开具其他单据或白条代替发票的;
  7.自行填开发票入帐的;
  8.非法携带、邮寄、运输或者存放空白发票的;
  9.丢失发票的。
  (二)每份处罚50元,但累计最高金额不超过10000元的行为有:
  1.应开具发票而未开具的;
  2.发票涂改的;
  3.未经批准,跨规定的使用区域开具发票的;
  4.填开发票项目不齐的;
  5.应取得而未取得发票的;
  6.取得发票不符合规定的;
  7.未经批准拆本使用发票的;不按时间顺序填开发票的;
  8.未按规定缴销发票或者损(撕)毁发票的;
  第十五条 单位和个人在领取、开具或取得普通发票及专业发票时,有下列虚开发票行为的,由主管地方税务机关发出责令限期改正通知书,限7日内改正,没收非法所得,并依照《发票管理办法》三十六条的规定,每份处以100元至500元的罚款,但罚款累计最高金额不得超过10000元。
  (一)开具票物不符的;
  (二)虚构经营业务活动,有虚开行为的;
  (三)取得发票时要求开票单位或自行变更品名、金额等内容的。
  第十六条 单位和个人有代开发票行为的,由主管地方税务机关发出责令限期改正通知书,限7日内改正,除没收非法所得外,依照《发票管理办法》三十六条规定,每份处以200元至500元的罚款,但累计最高金额不超过10000元罚款。
  第十七条 单位和个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主管地方税务机关发出责令限期改正通知书,限7日内改正,并依照《发票管理办法》三十六条的规定,对企事业单位处以1000元至5000元的罚款;对个体工商户处以500元至3000元的罚款。
  (一)未按规定报告发票使用情况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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