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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浙江省地方税收违法处罚暂行规定》的通知[失效]

  纳税人被列为非正常户超过1年的,主管地方税务机关可以注销其税务登记。但是,其应纳税款的追征仍按税收征管法及其实施细则的规定执行。
  4.税款征收
  第九条 纳税人采取伪造、变造、隐匿、擅自销毁帐簿、会计凭证,在帐簿上多列支出或者不列、少列收入,或者进行虚假的纳税申报,不缴或者少缴应纳税款的,是偷税。依照《征管法》四十条的规定,除由主管地方税务机关追缴其所偷税款并加收滞纳金外,区别以下情况进行处罚:
  (一)纳税人偷税数额在10000元以下,或者偷税数额占同期应纳税额不到10%的,根据情节轻重处以所偷税款10%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
  (二)纳税人偷税数额在10000元以上,并且偷税数额占同期应纳税额的10%以上的,或者因偷税被地方税务机关给予两次行政处罚后又偷税的,除由主管地方税务机关追缴其所偷税款外,应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三)扣缴义务人采取前款所列手段,不缴或者少缴已扣、已收税款,比照上述情况处罚。
  第十条 纳税人欠缴应纳税款,采取转移或者隐匿财产的手段,致使地方税务机关无法追缴的税款,依照《征管法》四十一条规定,除由主管地方税务机关追缴欠缴的税款外,区别以下情况进行处罚:
  (一)纳税人欠缴税款不满10000元的,处以所欠税款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
  (二)纳税人欠缴税款数额在10000元以上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一条 以暴力、威胁方法拒不缴纳税款的,是抗税。依照《征管法》四十五条的规定,除由主管地方税务机关追缴其拒缴的税款外,区别以下情况进行处罚:
  (一)情节轻微,造成后果较轻,未构成犯罪的,处以拒缴税款3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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