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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浙江省地方税收违法处罚暂行规定》的通知[失效]

  (二)对影响两个以上会计年度税务检查,但没有构成犯罪的,处以5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的罚款。
  (三)对为逃避追查而有意毁坏帐簿、会计凭证和有关资料,造成无法进行税务检查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条 纳税人未按照规定将财务、会计制度及财务会计核算软件备份件及其使用说明或者财务、会计处理办法报送主管地方税务机关备查的,由主管地方税务机关发出责令限期改正通知书,限7日内报送,逾期不改正的,依照《征管法》三十七条的规定,对企事业单位处以1000元至2000元的罚款,对个体工商户处以200元至1000元的罚款。
  3.纳税申报
  第八条 纳税人未按照规定的期限办理纳税申报及有关纳税资料的,或者扣缴义务人未按照规定的期限向主管地方税务机关报送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报告表(包括零申报)的,由主管地方税务机关发出责令限期改正通知书,限7日内办理,并依照《征管法》三十九条的规定,区别以下情况进行处罚:
  (一)未超过责令期限的,对企事业单位处200元的罚款;对个体工商户处以50元的罚款。
  (二)超过责令期限不满1个月的,除按规定作出第(一)款处罚外,再对企事业单位处以2000元为基数,另加按次(以一张申报表为一次)每逾期1天30元的罚款;对个体工商户处以2000元为基数,另加按次(同上)每逾期1天10元的罚款。
  (三)超过责令期限一个月以上的,除按规定作出第(一)款处罚外,再对企事业单位处以2000元为基数,另加按次每逾期1天50元的罚款;对个体工商户处以2000元为基数,另加按次每逾期1天20元的罚款,但累计罚款最高限额为10000元。
  (四)凡已办理税务登记的纳税人,无正当理由连续3个月未向主管地方税务机关进行纳税申报的,主管地方税务机关应当派员实地检查,查有下落按照前款(三)的规定予以处罚;查无下落并且无法强制其履行纳税义务的,主管地方税务机关应当发出公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可以暂停其税务登记证件、发票领购簿和发票的使用,同时制作非正常户认定书,存入纳税人档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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